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9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3),公布关于平顶山市第二食品饮料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来祥风味水饮料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并罚款50000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壹百贰拾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送达日期
1
平市监食处〔2019〕4号
平顶山市第二食品饮料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来祥风味水饮料案
平顶山市第二食品饮料厂
李正来
平顶山市第二食品饮料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来祥风味水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壹百贰拾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自动履行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4日;送达日期: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