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锡新吴市监案字〔2019〕04第12号处罚决定书,新区天嘉快餐经营部生产经营不符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没收30元,罚款50000元。
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二○一九年行政处罚案件台账(食品)
序号
案件来源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办
部门
违法性质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案件货值(万元)
罚没金额(元)
强制措施
吊销
备注
总额(万元)
没收(万元)
罚款(万元)
罚没物资
1
监督检查
锡新吴市监案字〔2019〕04第12号
新区天嘉快餐经营部
王晴萍
无锡市新区硕放溇金村溇金路31号
空港分局
生产经营不符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2018.12.6
2019.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没收30元,罚款50000元
0.03
5.003
0.00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