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首页 > 食品新闻 > 国内 > >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1 15:28:11 来源:互联网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聚焦食品安全领域,引导食品行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案件,较好发挥震慑作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查处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汴河堤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2年3月18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在对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汴河堤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在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园内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收取餐费5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餐饮服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教学秩序。幼儿园作为餐饮服务的主体,更需注重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案例二: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报业天赐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3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称开封市报业天赐饮用水厂生产的2021-11-12批次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L/桶),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桶装饮用水100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19元,罚款50681元的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保障生活饮用水的质量,需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尉氏县维阳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8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尉氏县维阳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数我香维阳”豆卷成品30箱,包装袋上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1-1,货值2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豆卷成品30箱,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生产制作食品时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进行标注,使得食品到达销售环节时以虚假的所谓“最新日期”面对消费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四: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禹王台区孙记粮油批发商行销售商标侵权味精案

 

2022年5月25日,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开封市禹王台区孙记粮油批发商行销售假冒“莲花”味精。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从中牟万邦外围流动摊位购进规格400g/袋, 200g/袋的“莲花”味精共1550袋,货款6440元,经鉴定全部为假冒味精,被查时已售51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元,没收侵权“莲花”味精1499袋,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味精不仅侵犯相关企业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以赴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五: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查处开封市示范区言诚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收到举报,反映开封市示范区言诚生活馆涉嫌违法销售“老醋膏”。经查,当事人利用说明会方式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老醋膏”具有缓解、治疗疾病的功效,违法所得12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 “老醋膏”一盒,没收违法所得12400元,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治疗疾病功效,误导消费者,对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六: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杞县阳固阿森面屋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30日,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显示杞县阳固阿森面屋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52808元的行政处罚。

 

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七: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鼓楼区洪英糕点坊经营掺假掺杂牛肉案

 

2022年9月14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包公湖大市场开封市鼓楼区洪英糕点坊低价销售牛肉。经查,当事人店内及门前摊位销售的熟牛肉是从宏进批发市场购进,经过加工后以每斤35元、40元、55元的价格出售,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查封并抽取样品送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牛肉中含有猪源成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掺假掺杂牛肉行为,由于是和其他熟食混合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掺假掺杂牛肉14.4KG,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个别不法商贩在肉制品中掺假掺杂,以牟取暴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肉制品源性成分检验,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八: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封市豫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9日,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转来投诉举报,称开封市豫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态复合调味料产品标签标识有“老陈醋”、“白醋”字样。经查,当事人选用水、酿造食醋、冰乙酸、焦糖色等原料配制生产张贴有“老陈醋(液态复合调味料)”、“白醋(液态复合调味料)”产品376件(规格:1×6桶/2.5L),销往庄寨、夏邑、虞城,违法所得6016元。所印刷的“白醋(液态复合调味料)”标签已使用完毕,“老陈醋(液态复合调味料)”标签剩余750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750张,没收违法所得6016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2719-2018),食醋是指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要求,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 西藏食品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西藏食品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西藏食品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