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10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25批次,涉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及饮料等食品,检出不合格样品7批次。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南通市如皋市叶润超市销售的标称商丘市褚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计丽食品店销售的纯正芝麻油(假冒异议认可),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镇江市丹阳市云阳镇王浩早点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植物油脂、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可能会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
在油条加工过程中,添加硫酸铝钾(明矾),可以增加油条的口感。硫酸铝钾的添加会造成油条中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要求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
3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消费品综合市场许小清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鱼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贾士洋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相关报道: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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