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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正宗“面条鲜”?湖南四川两企业三次对簿公堂,这回有结果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8 16:03:34 来源:互联网

作为知名酱油品牌,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加加)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一直广受消费者的喜爱。可随着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香园)推出自己的“面条鲜”酱油后,引发了加加的不满,认为清香园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是不正当竞争。


5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服务和保障全省开放崛起战略”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涉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审判等方面的公正审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面条鲜”之争终于有了结果,经过一审、终审、再审,省高院最终认定清香园系不正当竞争。


商品同名,加加起诉清香园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3日注册成立,主营酱油、味精、鸡精、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和销售。


2009年9月,加加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畅销湖南、四川、贵州等省市,销售区域遍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9月,清香园开发新产品中坝“面条鲜”酱油并于同年11月上市销售。2015年9月,开始在湖南、四川、贵州等地销售。


加加认为,清香园是与加加存在竞争关系的调味品生产厂家,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侵犯了加加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享有的专有使用权。2016年,加加将清香园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清香园则认为,加加“面条鲜”酱油不构成知名商品,而且“面条鲜”系酱油的通用名称之一,并非加加所特有,加加多次申请注册“面条鲜”商标遭驳说明“面条鲜”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特有名称”的构成要件;此外,清香园对“面条鲜”的使用系善意使用,不存在攀附加加商誉的恶意,其组合使用“面条鲜”的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一波三折,清香园最终被认定侵权


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加加“面条鲜”酱油构成知名商品,“面条鲜”构成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清香园在其生产、销售的中坝面条鲜酱油标签上突出使用“面条鲜”名称,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对加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清香园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面条鲜”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清香园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面条鲜”系消费者区别不同种类调味品的依据而非区别产品来源的依据,故“面条鲜”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清香园使用“面条鲜”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加加“面条鲜”酱油产生混淆。据此,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加加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认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推出新品“面条鲜”酱油后,投入巨大成本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使该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面条鲜”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面条鲜”名称在消费者心中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商品产生特定联系,具有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因此,“面条鲜”已成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面条鲜”酱油与加加“面条鲜”酱油是相同产品,双方均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点评:


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目前市场上,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发掘更大的产品市场,往往会投入巨大成本组织产品研发,并进行市场需求调查和市场拓展,甚至会根据市场需求创设商品名称,此时,商品名称往往成为拓展市场的重要标识。


特有的商品名称经过大量宣传、商品交易,往往会获得与商标一样的识别效果,给该商品的开发主体带来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在该商品名称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其他市场主体使用该商品名称,会不当利用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守竞争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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