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
---|---|---|---|
发布日期 | 2010-10-08 | 生效日期 | 2010-10-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