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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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9-02 | 生效日期 | 2011-09-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