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1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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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12-21 | 生效日期 | 2011-12-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限量相关 |
备注 | 暂无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己二酸、油酸和二氧化氯是否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我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 919号),己二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酸度调节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油酸可作为食品用香料和乳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稳定态二氧化氯可作为防腐剂和食品用消毒剂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上述三种物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