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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62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627号
发布日期 2016-08-25 生效日期 2016-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咨询函((2016)苏0591民初45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玫瑰果能否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玫瑰果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请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

 

  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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