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税委会〔2018〕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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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9-30 | 生效日期 | 2018-1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
备注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