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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9年12月8日起我国向美国出口屠宰禽类产品有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6 16:05:39 来源:互联网

 2019年12月4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允许中国向美国输出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关于此次通告是基于FSIS于2019年11月8日在联邦公报中发布的法规(84 FR 60318)。该法规明确:中国的家禽屠宰检查系统等同于美国FSIS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自2019年12月8日起,中国有资格将2019年12月8日或之后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出口到美国。


  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的目的


该通告对美国官方进口检验计划人员(IPP)检查输美的在华屠宰禽类产品检验证书的准确性进行了相关指导。同时指出检验证书必须由中国海关总署提供,以确保输美的禽类产品符合FSIS的要求。


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内容


该通告对IPP具体的责任要求如下:


(1)IPP应遵循FSIS指令9900.1“进口产品装运说明”中的要求:对进口禽类产品进行查验,并核实检验证书上的屠宰日期是否在2019年12月8日及其之后的日期范围。


(2)如果产品检验证书中没有屠宰日期的证明,或者产品在2019年12月8日前通过屠宰认证,IPP会判定该产品认证类型检验(TOI)为不通过。并参考FSIS指令9900.8“美国拒绝进口肉类、家禽和蛋类产品”处理此类产品。


(3)经认证属于在2019年12月8日前在华屠宰禽类产品不符合输美要求。


  输美禽类产品企业应注意


(1)依据FSIS发布“中国可对美出口在华屠宰禽类产品”最终规定及第49-19号通告,出口商应明确输美禽类产品是2019年12月8日或之后在中国境内被宰杀的,并有中国海关总署出具的检验证书。


(2)随着FSIS对中国禽类产品输美的系列要求的制定,出口商还应了解和关注如下内容:


①9 CFR 第三章收录的FSIS制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相关法规。其中涉及了强制性肉类和禽类产品检验、自愿检验、认证及进出口相关的规定,以及在《联邦肉类检验法》和《禽类产品检验法》下的法规要求。


②FSIS发布的禽类产品相关的通告、指令和指南类文件。


中国禽类产品输美法规回顾


2017年6月16日,FSIS在联邦公报中发布了拟议规则,修订FSIS的家禽产品检验法规,拟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向美国出口禽类产品的国家。


2019年11月8日,FSIS在联邦公报发布最终规则:中国有资格将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出口到美国。


2019年12月4日,FSIS在官方在网站发布第49-19号通告:允许中国向美国输出在华屠宰禽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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