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6月4日,据韩媒报道,6月4日,韩国发布了《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令》修改单,将于6月12日开始实施,该修改单主要规定了发现异物时要报告的经营者范围和罚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畜产品加工业、肉制品包装处理业、畜产品专门流通销售业及进口、销售进口食品等的经营者,收到消费者发现可能危害卫生的物质的举报时,应立即向食品药品安全处报告。
若违反这一规定不进行报告,违反1次罚款300万韩元,违反2次罚款300万韩元,3次以上罚款300万韩元。延迟报告时,违反1次罚款100万韩元,违反2次罚款200万韩元,违反3次以上罚款300万韩元。
位于涨潮时四面环海的岛屿或山区腹地的屠宰场,可以不配置协助检查官进行家畜、饲养检查工作的检查员。
超市等经营者通过电话或网页接受预定配送、销售时,或电商销售鸡肉、鸭肉、包装肉或包装好的鸡蛋,委托肉类销售商进行保管、管理或配送时,可不进行营业申报。
本文由中国食品安全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