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容中对于举报奖励的细则颇有看点。
官网通知
通知指出,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奖励资金发放行为。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将最新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资料图
最高奖励30-50万
通知指出,奖励状况与案件的轻重有直接关系。
一般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特别重大贡献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自治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