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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小商店出售过期食品400余件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6 10:33:05 来源:互联网

  “没收过期食品9种、90余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行政罚款。”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烟台幸福街道一个小商店因出售过期食品受到了处罚,另有一个商店被没收过期食品60余种、400余件,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案件处理结果将实时在芝罘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过期食品因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化学反应以及食物自身的代谢作用,会产生大量的真菌或细菌,这其中包含很多致病细菌。食用过期食品很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相关处罚力度大幅加强。”昨天,有关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幸福市场监管所查处了两起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案件,均为小商店,涉及食品种类多,单价较低,多是小零食、饮料等即买即吃的食品,其中第一个案件没收过期食品9种、90余件,第二个案件没收过期食品60余种、400余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第一个案件已结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行政罚款;第二个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案件处理结果实时在芝罘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加大对小商店小超市食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回避不掩饰,依法处置,形成威慑力,让商户不想卖、不敢卖过期食品。”烟台市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买食品时,要养成当场查看保质期的习惯,不要因怕麻烦或食品售价低而误买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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