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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天津这4批次蔬菜和1批次禽肉产品检出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8 15:51:31 来源:互联网

   食品伙伴网讯 11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了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第42号共四期食品抽检信息,其中第40号和第42号两期抽检中检出不合格样品,涉及4批次蔬菜和1批次禽肉产品。

 

  在第40号抽检中,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销售环节组织开展了196批次蔬菜样品的抽样检验。经过检测,发现4批次样品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分别为:天津市西青区小霞果蔬批发中心和个体经营者(刘芳磊)销售的豇豆氧乐果项目不合格;天津市西青区韩自来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合格;天津市南开区志国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氧乐果作为杀虫剂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在第42号抽检中,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销售环节组织开展了87批次禽产品专项抽检,发现1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样品为天津市河东区熊小强大肉经营店销售的乌鸡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表示,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抽样单位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

      相关报道: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销售环节196批次食品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0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销售环节87批次禽产品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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