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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26号)【2009-06-26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

发布文号 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26号
发布日期 2008-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09-06-26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41769.html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乳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设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新上加工项目(企业)

 

  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

 

  2、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吨以上;

 

  3、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二)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

 

  1、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100吨以上;

 

  2、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3、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

 

  (三)加工能力布局

 

  1、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2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2、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按照区域原料和市场分布,发挥地区优势,相对集中、合理利用资源,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发展的加工能力布局,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

 

  (四)加工能力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优化增量,调整存量,逐步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生产装置。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实施关闭。

 

  二、 工艺与装备

 

  (一)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在原料接受环节配备离心式净乳机、恒温储乳罐;原料处理环节配备乳脂分离与标准化、均质与杀菌等产品标准化系统;须按产品质量要求,配备杀菌、灭菌及灌装设备,全自动乳粉包装设备;须配备原地清洗系统(CIP)和酸碱中和储罐,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必须配备乳成分综合快速检验仪。

 

  三、产品质量

 

  (一)乳制品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下类别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类别

产品品种

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液体乳

杀菌乳

《巴氏杀菌乳》(GB5408.1)、《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GB19645)

灭菌乳

《灭菌乳》(GB5408.2)、《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卫生标准》(GB19645)

酸牛乳

《酸牛乳》(GB2746)、《酸乳卫生标准》(GB19302)

乳粉类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GB5410)、《乳粉卫生标准》(GB19644)

婴幼儿乳粉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7)、《婴儿配方乳粉Ⅰ》(GB10765)、《婴儿配方乳粉Ⅱ、Ⅲ》(GB10766)

炼乳类

全脂无糖、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GB5417)、《炼乳卫生标准》(GB13102)

乳脂肪类

奶油、稀奶油

《奶油》(GB5415)、《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GB19646)

干酪类

硬质干酪

《干酪卫生标准》(GB5420)

其它乳制品类

干酪素

乳 糖

乳清粉

《工业干酪素》(QB/T 3780)、《粗制乳糖》(QB/T 3778)、《脱盐乳清粉卫生标准》(GB11674)、《脱盐乳清粉》QB/T 3782


  (二)企业须对原料乳进行体细胞、抗生素、细菌总数的检验与控制。

 

  (三)企业应采用GMP、HACCP方法管理,制定关键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四)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应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若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

 

  (五)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的产品还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六)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源及水消耗

 

  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达到或严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吨)/吨

电(kw/h)/吨

水(吨)/吨

巴氏杀菌乳

0.1

60

5.5

灭菌乳

0.1

110

5.5

酸牛乳

0.2

90

10.0

乳 粉

1.5

45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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