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医发[201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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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2010-07-1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检测相关 | |
备注 | 暂无 |
为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控工作,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各地奶畜养殖情况和生鲜乳质量状况,现下达《2010年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北京市等32个省(区、市)兽药监察所承担。自发文之日起至年底,各任务承担单位要组织开展4次集中抽样检测。
二、本《计划》检测样品应从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各地应根据当地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站布局情况制定抽样工作方案。抽样范围、抽样比例要最大限度反映当地生鲜乳质量真实状况。要掌握均衡抽样、提高样品覆盖面原则,不得集中抽样、集中检测或同一地点重复抽样。
三、样品抽取、检验工作所涉及的抽样要求、技术操作要点及检测数据报表格式,参照《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相应要求执行。其中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按《生鲜乳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2)执行。
四、经确证方法检测出的超标结果,检测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其依法组织追溯、调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查处。超标结果要同时上报我部兽医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调查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
五、本《计划》是《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8号,以下简称《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做好两个计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
六、各任务承担单位每两个月向残留办上报一次检测数据。检测数据报送应与《2010年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分开报送。
七、残留办负责检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生鲜乳兽药残留工作报告的编写,并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八、为从源头控制生鲜乳安全隐患,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0]17号),切实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规范奶牛养殖安全用药活动,遏制滥用抗生素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奶牛用兽药违法行为,保证奶牛用药安全;加强生鲜乳收购监管和抗生素残留检测,防止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
九、实施本《计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反映。涉及的检测标准、检测技术及检测数据报送等方面的问题请与残留办联系。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农医发2010.32号复件_分工表
农医发2010.32号复件_检测方法及限量【食品伙伴网注】:农业部官网上附件下载不了,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