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10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oh.gov.cn/zhjcj/s5853/201005/26d0c3e5e84049d08d4819510cdfe23d.shtml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卫生部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