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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下脚料猪油”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4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439号
发布日期 2010-05-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查获一起使用廉价生猪屠宰“下脚料”生产猪油的作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下脚料猪油”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产生食品安全危害隐患,各局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督促各基层质监部门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其做好原料入厂查验、记录工作,把好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料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发现“下脚料猪油”等非食用原料,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监督部门报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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