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办渔[200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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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7-01-29 | 生效日期 | 2007-01-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44号]的部署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7)3号]的要求,我部定于2007年1月底至2月初在部分省(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织
本次督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共同参与。
二、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派出4个督查组赴8个省(区)进行现场督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地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具体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二是选择部分养殖场检查养殖日志、用药记录等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三是现场抽样检测。
(二)对包括上述8个省(区)在内的12个省(区)委托3家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承担单位情况见附件2)。其中,农业部淡水种质与水产品质检中心应将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四省部分样品同时送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上海)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三、督查时间
现场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结合被督查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时间,但全部督查工作须于2月10日前完成。3家质检中心的抽检工作应于同期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积极配合,提前准备材料,并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本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本次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象包括健康养殖示范小区、无公害产地、一般养殖场和出口备案原料生产场(厂),抽检的重点品种见附件2。
(三)各督查组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并于2月12日前将督查工作报告送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质检中心检测报告同期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汇总后于2月13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渔业局。
五、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穆迎春、郭云峰,(010)64192925、64192927,64192995(传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标办:马兵,(010)68673936、68672898(兼传真)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场督查分组情况
带队领导 | 督查 地区 | 联络员 | 联 系 电 话 | 其 他 成 员 |
林美娇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 福建省江西省 | 刘欠非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 64192991 |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鳗联(已完成) |
丁晓明 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处长 | 河南省 河北省 | 吕永辉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 64195029 |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
肖 放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处长 | 湖南省 广西区 | 王雪光 渔业局科技处 | 64192938 |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
钟小金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处长 | 浙江省 四川省 | 郭云峰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 64192927 |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
附件2: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督抽查分组情况
质 检 中 心 | 负责 区域 | 抽检数量 | 抽检品种 | 检测内容 | 备注 |
国家水产品质检中心 | 河南省 | 8 | 草鱼、鲫鱼等 | 氯霉素、孔雀石绿、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派出 督查组 |
河北省 | 6 | 河豚、鲤鱼等 | |||
山东省 | 8 | 鲈鱼、鲫鱼等 | |||
江苏省 | 11 | 鳜鱼、小龙虾等 | |||
农业部淡水种质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荆州) | 浙江省 | 11 | 甲鱼、大黄鱼等 | 派出 督查组 | |
四川省 | 6 | 草鱼、鲤鱼等 | |||
湖北省 | 8 | 斑点叉尾?、鳊鱼等 | |||
江西省 | 9 | 斑点叉尾?、鳗鱼等 | |||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广州) | 湖南省 | 7 | 黄鳝、草鱼等 | 派出 督查组 | |
广西区 | 9 | 罗非鱼、对虾等 | |||
广东省 | 10 | 鳗鱼、罗非鱼等 | |||
福建省 | 7 | 罗非鱼、对虾等 | |||
总 计 抽 样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