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财综[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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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1-12 | 生效日期 | 2011-01-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对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