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7〕101号
发布日期 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7-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