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关于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10]2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发布文号 发改电[2010]273号
发布日期 2010-07-22 生效日期 2010-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

  我国粮食生产连续六年丰收,今年夏粮再获好收成,国内供需平衡有余,库存充裕,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但是,近来一些地区出现灾害性天气,导致粮价上涨预期增强,一些企业盲目“跟风”抬级抬价在短时间内大量收购粮食,致使出现农民惜售、企业惜卖、市场供求一时骤紧的局面。这种做法扰乱了粮食市场秩序,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带来困难,也不利于管理好通胀预期。为保证粮油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质价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存储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粮油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有政策性收购任务地区的省级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价格时,有关企业要立即停止政策性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政策性粮油的要严格审查,及时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

  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明显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二、加强收储业务管理。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要严格落实政策性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企业健全粮油收购的各项手续,及时填写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如实报送收购数量、等级、价格等情况。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延伸库点的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的验收和监管,规范企业收储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对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要跟踪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逐笔进行核查。要加强对政策性库存粮食交易、出入库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严禁将已销售的库存陈粮转为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杜绝“转圈粮”的发生。

  三、加强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按照政策性收购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发放政策性粮油收购贷款,及时足额保证资金供应。同时,要加大对粮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力度,认真核对收购凭证,根据实际入库进度审核支付贷款,对违反收购质价政策的要坚决停贷。对企业开展自营收购的,要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地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油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要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收购政策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收购,已经收购入库的要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扣回费用利息补贴,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协调解决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粮食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