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发〔201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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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2011-04-1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4-06-27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感官检测,理化检测,微生物检测 | |
备注 | 相关链接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经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中“附件1表3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中“注4”修改为:“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于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可只进行暴露时间为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眼刺激性试验,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还应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