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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09]2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9]229号
发布日期 2009-09-18 生效日期 2009-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质监函[2009]740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阿胶属于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应按保健食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能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09]229号)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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