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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蔬菜市场的紧急通知(商运函[2011]2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运函[2011]247号
发布日期 2011-04-22 生效日期 2011-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做好蔬菜流通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同时,要高度重视近期出现的部分蔬菜品种滞销、卖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加以解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信息引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百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报系统,加强对主要蔬菜品种价格、销量监测,掌握消费需求变化。加强与农业部门协作,了解掌握当地主要蔬菜品种播种面积、长势、产量、采摘时间等情况,研判蔬菜供应状况。及时发布蔬菜供应、需求、价格变化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市场流向,促进蔬菜产销稳定发展。

 

  二、建立对接平台,拓宽流通渠道

 

  商务部将在商务预报网、新农村商网建立网上蔬菜对接平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蔬菜生产大户、经销大户、批发市场等在对接平台上发布信息,寻找商机。要协调社会知名电子商务网站,开辟网上蔬菜销售渠道。

 

  三、开展产销对接,降低流通成本

 

  蔬菜主产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紧急组织人员对本地蔬菜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产量较大的蔬菜品种,要发挥“农超对接”、“农批零对接”等长效机制作用,指导大型连锁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运销企业等与蔬菜生产大户、合作社等建立密切的、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优先销售目前滞销的蔬菜。挖掘本地市场潜力,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当地的消费大户,如部队、学校和其他集体伙食单位深入销区采购蔬菜,建立直接供货协作关系。

 

  四、组织加工转化,扩大蔬菜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协调,掌握相关大型食品加工企业情况,引导食品加工企业与蔬菜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滞销蔬菜进行深加工,制成腌制蔬菜、脱水蔬菜、速冻蔬菜、净菜与保鲜蔬菜等,缓解集中上市压力,增加蔬菜附加值,尽可能减少农民损失。

 

  五、开展蔬菜收储,调节上市时间

 

  蔬菜主产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在蔬菜大量上市等特定时段,建立蔬菜临时储备制度,并将其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鼓励蔬菜流通企业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仓储设施,对具备贮存条件的蔬菜品种,如卷心菜、西葫芦、胡萝卜等,引导企业增加蔬菜经营库存,避免蔬菜供求关系短期内严重失衡。

 

  维护蔬菜等农产品市场平稳运行,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城乡市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最大限度地兼顾好、实现好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运行调节司 刘京志

 

  联系电话:010-85093842,传真:85093844 

 

  商务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4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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