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监函[2010]28号 |
---|---|---|---|
发布日期 | 2010-01-28 | 生效日期 | 2010-01-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企业使用工业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容器及包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乳制品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国家标准《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剂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对用于食品设备清洗消毒剂、洗涤剂产品指标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此复。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食品企业使用盐酸和氢氧化钠清洗食品生产管道等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