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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阿根廷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64号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64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4-20 生效日期 2012-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暂无

  根据我国专家对阿根廷玉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阿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阿根廷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阿根廷玉米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阿根廷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阿根廷玉米进口。

  附件:进口阿根廷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非种用的玉米籽实,学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Corn,以下简称玉米。

 

  三、允许的产地

 

  阿根廷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高粱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二)(粉啮虫属)Liposcelis bostrychophila

 

  (三)谷象Sitophilus granaries

 

  (四)阿根廷茎象Listronotus bonariensis

 

  (五)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

 

  (六)玉米褪绿斑驳病毒 Maize chlorotic mottle virus

 

  (七)豚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

 

  (八)有距单花葵Anoda cristata

 

  (九)不实燕麦Avena sterilis

 

  (十)宽叶臂形草Brachiaria platyphylla

 

  (十一)疏花蒺藜草 Cenchrus pauciflorus

 

  (十二)匍匐矢车菊Centaruea repens

 

  (十三)毒莴苣Lactuca serriola

 

  (十四)(番薯属)Ipomoea purpurea

 

  (十五)皱匕果芥Rapistrum rugosum

 

  (十六)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健康与质量局(SENASA,下称阿方)将按国际认可的监测与检测方法,在玉米生长期对高粱霜霉病菌进行调查与检测。阿方应采取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相关输华玉米企业实施。

 

  在每个玉米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交高粱霜霉病菌的调查和监测

 

  报告,包括方法和结果,以及应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注册登记要求。

 

  阿方对输华玉米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玉米企业在玉米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避免玉米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高粱及其他粮谷种子。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阿方必须对输华玉米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玉米,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ize from Argentin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阿根廷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样本见附件。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玉米进口前,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玉米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玉米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玉米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阿根廷玉米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阿根廷玉米进口,直到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玉米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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