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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脱盐乳清粉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8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2〕286号
发布日期 2012-04-17 生效日期 2012-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脱盐乳清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请示》(黑质技监食发[2012]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脱盐乳清粉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工联产业[2009]第48号)的要求,办理脱盐乳清粉生产许可前,应由相关部门重点审查有关项目,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才受理生产许可申请,通过对原料乳清粉及生产过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能够生产安全性产品,再决定是否准予生产许可。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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