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发布日期 2012-05-23 生效日期 2012-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