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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
发布日期 2012-04-18 生效日期 2012-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有机产业已初具规模,国内有机产品消费市场逐渐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生产、加工过程或者认证标志、认证证书使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发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发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查处。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三、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违规认证、认证咨询活动,进一步净化认证市场。同时,加强对销售者宣贯《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销售有机产品,严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各级工商部门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五、消费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12365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分别向质检、工商部门举报。各级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强化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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