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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规定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9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2〕93号
发布日期 2012-06-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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