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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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9-0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tjjj.gov.cn/html/xxgkmemu/gkspqt/7692.html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1〕1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包括分装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应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卫生部指定的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原文件下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