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