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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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10-19 | 生效日期 | 2012-10-1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中国酒业协会:
你会《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CO2)有关问题的建议函》(中酒协啤酒[201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啤酒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的安全性。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原文件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