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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农业部公告207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2071号
发布日期 2014-03-03 生效日期 2014-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12-04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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