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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2010-12-07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发布日期 1996-10-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12-07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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