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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22 生效日期 2014-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强化兽药行业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3月3日,我部发布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现就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当前,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不容乐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重处罚公告中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规定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积极探索,推进公告的有效实施。

 

  三、依法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用准、用足、用好处罚尺度,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依法应当作出从重处罚而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要对违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有关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兽药违法行为压案不查或不制止、不按公告规定组织查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四、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以施行公告为契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要针对本辖区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环节,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活动,加大检查力度和广度,做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要结合兽药监督抽检工作,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添加人用药品等禁用物质的违法案件,曝光大要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从重处罚氛围。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采用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带动和促进辖区市县级办案。我部将选择一批重大违法案件直接予以查处。

 

  五、强化督查督办工作。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所属市县贯彻实施公告开展专项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实施不到位的地方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通过派员督办和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案件的有效查处。我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适时对部分省(区、市)贯彻落实从重处罚公告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公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2014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六、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督抽检效能。兽药监督抽检是发现假劣兽药的主要手段,检验结果是打击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是落实好公告的重要抓手。各级兽药检验机构要有办法、有措施,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做到“真抽样、真检验、真报告”,为执行好、落实好公告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切实做到“检打联动”。

 

  七、积极营造良好执法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公告精神的宣传力度,使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熟知并深刻理解公告内容,增强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兽药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加大对基层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告精神,做到正确执法、规范执法,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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