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5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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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1-2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根据近年我国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的检验检疫情况,结合我国专家开展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经中澳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修订了《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于2014年3月18日正式签署。现发布修订后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允许符合该检验检疫要求的澳大利亚葡萄进口。2012年发布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012年第77号公告)同时废止。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