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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2〕20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2〕203号
发布日期 2012-11-28 生效日期 2012-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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