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量函[2006]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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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02-27 | 生效日期 | 2006-02-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计量相关 |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ls/tzdt/201210/t20121017_264518.ht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广和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C标志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的量限调整为:
以质量标注:0~50千克;
以体积标注:0~50升;
以长度标注:无限制;
以面积标注:无限制;
以计数方式标注:无限制。
二、对没有列入第一批目录的定量包装商品,如果企业的生产包装设备先进,商品的包装材料一致性较好,能够保证净含量的准确稳定,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对相关产品组织评价,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C标志评价时,可减免部分现场核查内容,不要重复考核;企业既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又申请C标志评价的,可安排一并考核。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