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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发布日期 2015-12-15 生效日期 2015-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

 

  二、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衔接工作,对于无法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收回并公开宣布作废。同时,要做好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备案的衔接工作,避免已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仍持有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证明文件。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人员培训,并统筹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力量,确保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换发、注销等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同时,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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