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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1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49号
发布日期 2015-12-17 生效日期 2015-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应韩国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韩国大米输华。韩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产品名称

 

  韩国输华大米包括糙米、精米和碎米。

 

  二、加工厂、贮藏库要求

 

  韩国输华大米的加工厂或存放仓库必须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韩国输华大米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锯谷盗 Oryzaephihus surinamensis (Linnaeus)、赤拟谷盗 Tribolium castaneum (Herst)、黑皮蠹 Attagenus japonicas Reitter、Cephitinea colonella (Erschoff)、Nemapogon granellus (Linnaeus)、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荚壳伯克霍尔德氏菌 Burkholderia ghumae。

 

  (二)韩国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稻壳、糠、其他杂草籽及其它植物残体。

 

  四、食品安全要求

 

  韩国输华大米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韩国输华大米进境时应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我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还需附加如下信息:“The rice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n Korean Rice exported to China’ of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China and Korea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operation of Bilateral Rice Trade’ agreed on Oct 31, 2015 by Chinese side and Korean side”。

 

  六、熏蒸证书要求

 

  每批韩国输华大米在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并在进境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七、包装要求

 

  韩国输华大米必须用符合我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新的,且易于熏蒸渗透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大米的类型、加工厂名称和地址、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中文信息。

 

  八、运输工具要求

 

  韩国输华大米运输工具不得携带害虫或其他检疫物。

 

  九、其他

 

  注册登记的韩国输华大米企业名单,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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