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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加拿大野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2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 2016-03-18 生效日期 2016-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野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允许加拿大野米输华。加拿大输华野米应符合《进口加拿大野米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进口加拿大野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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