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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发布日期 2016-05-23 生效日期 2016-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2015年食品抽检和舆情监测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一是对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必要时检查企业进货台账、原料库存情况。二是对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检查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三是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检验: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等指标)。

 

  (三)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置。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息公布。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应当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违法问题处置到位。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措施要具体、明确,有针对性。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二)注重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广告、电视媒体等其他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工作沟通,引导社会共治。要特别注重发动社会监督,形成媒体关注、消费者协查的监督氛围。

 

  (四)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2016年12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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