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质检总局、农业部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中对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丹麦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