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7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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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1-1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哈萨克斯坦、乌拉圭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对外分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乌拉圭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大豆输往中国。
附件:1.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