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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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5-30 | 生效日期 | 2012-05-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作业场所的界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界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有关适用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监测、监控、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时,应当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等有关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