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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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2-22 | 生效日期 | 2016-03-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现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Ⅰ)及(Ⅱ)(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 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