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注[2005]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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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5-08-22 | 生效日期 | 2005-08-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其他 |
备注 |
为方便非药用物品通关,规范口岸管理,根据《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62号)要求,我局对近期非药用物品进口情况进行了整理,现将第三批非药用物品目录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类
海藻糖。
二、药品合成前体
7-氨基-3-氯-3-头孢环-4-羧酸(7-ACCA)、7-氨基-3-乙烯基-3-头孢环-4-羧酸(7-AVCA)、头孢米诺酸、头孢克肟甲酯(Cefixime Methyl Ester)。
三、其它
琼脂糖、酵母多聚糖(Yeast Polysaccharide)、丙氧基酰化葡萄糖(Glucam E-20)、苯并咪唑、8-氮鸟嘌呤、硫脲嘧啶、2-噻唑丙氨酸、L-核糖(L-Ribose)。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