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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第三批非药用物品目录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4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5]423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为方便非药用物品通关,规范口岸管理,根据《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62号)要求,我局对近期非药用物品进口情况进行了整理,现将第三批非药用物品目录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类

 

  海藻糖。

 

  二、药品合成前体

 

  7-氨基-3-氯-3-头孢环-4-羧酸(7-ACCA)、7-氨基-3-乙烯基-3-头孢环-4-羧酸(7-AVCA)、头孢米诺酸、头孢克肟甲酯(Cefixime Methyl Ester)。

 

  三、其它

 

  琼脂糖、酵母多聚糖(Yeast Polysaccharide)、丙氧基酰化葡萄糖(Glucam E-20)、苯并咪唑、8-氮鸟嘌呤、硫脲嘧啶、2-噻唑丙氨酸、L-核糖(L-Ribose)。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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